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7民初9352号
原告: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622792。
法定代表人:战先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晓丹,女,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人事主任。
被告:**祎,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北京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北京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龙建筑公司)与被告**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龙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晓丹,被告**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罗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龙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向**祎支付工资24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祎于2020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祎月工资5500元,试用期工资全发,但其在职期间,未按公司规定进行出勤打卡,公司无其出勤记录,**祎主张的工资数额与实际不符,应当重新计算,我公司不服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平谷仲裁委)所做的京平劳人仲字【2021】第2738号裁决结果,故诉至法院。
**祎辩称,奥龙建筑公司所述不属实,我每月工资并非5500元,而是15000元,且于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一直在工作,但奥龙建筑公司一直未支付我工资。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奥龙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奥龙建筑公司为证明**祎每月工资为5500元,向本院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和工资表,劳动合同书第九条显示,**祎每月工资为5500元,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500元+岗位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1000元,工资表显示**祎每月应发工资5500元,自2020年4月至12月,**祎一直未出勤。**祎认可劳动合同书中其签字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合同中的工资数额,称签合同时合同是空白的,合同没有给自己留存,不认可工资表的真实性。**祎为证明其与奥龙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其每月工资为15000元,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奥龙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战先治的微信聊天记录、与人力资源员工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祎工资表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其中,**祎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于2020年9月向**祎转账支付了**祎2020年8月工资5000元,**祎工资表系张某于2020年10月22日发给**祎,显示**祎于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间,每月工资均为打卡5500元、现金9500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奥龙建筑公司于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为**祎缴纳了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金额为3263.58元。奥龙建筑公司认可**祎与战先治、张某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不认可**祎工资表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祎提交的与战先治、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劳动合同的履行相关,本院予以认定;**祎工资表系张某于2020年10月通过微信发送给**祎,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奥龙建筑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和工资表,其中关于**祎工资的部分与双方实际约定不一致,且与其制作并发给**祎的工资表明显矛盾,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日,**祎入职奥龙建筑公司,担任市场部副总经理职务,**祎每月工资为15000元。2020年4月1日,**祎与奥龙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祎工作期间,奥龙建筑公司于2020年9月向**祎支付工资5000元,未支付其余工资。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奥龙建筑公司为**祎缴纳了社会保险。2021年8月1日,奥龙建筑公司与**祎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9月23日,**祎向平谷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奥龙建筑公司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间工资24万元。仲裁庭审中,奥龙建筑公司否认与**祎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2月17日,平谷仲裁委裁决奥龙建筑公司支付**祎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间工资24万元。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祎提交的奥龙建筑公司人力资源员工张某于2020年10月发送的工资表显示,**祎每月工资为15000元,本院认定**祎每月工资为15000元。**祎工作期间,奥龙建筑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祎工资,但奥龙建筑公司长期拖欠**祎工资,违法法律规定,**祎要求奥龙建筑公司支付工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奥龙建筑公司以**祎长期出外勤无法打卡为由,不认可**祎正常出勤,但未提出相反证据,而奥龙建筑公司制作的**祎工资表显示**祎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5000元,均为全勤工资,故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奥龙建筑公司支付的**祎2020年8月部分工资,以及为**祎缴纳社会保险中的个人负担部分,应在**祎的工资中扣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祎工资231736.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晓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建莹
书 记 员 关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