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等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6执3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固安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战先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2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与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0 000元;三、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37.93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判决书生效后,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
3、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
4、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7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已采取的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由此造成的财产灭失等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12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秦建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