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聚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7民初1831号
原告:北京**聚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楼536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568747669。
法定代表人:闫来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鹏,北京市博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622792。
法定代表人:战先治。
原告北京**聚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龙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奥龙公司支付拖欠**公司的租赁款32 900元;2.奥龙公司支付**公司迟延履行违约金(以32 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的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奥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公司与奥龙公司于2016年口头约定了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公司提供吊车等机械设备供奥龙公司租赁使用,奥龙公司根据具体租赁情况向**公司给付相应租赁费用。奥龙公司对**公司共产生租赁费
232 900元,2017年5月19日之前,奥龙公司结清了180 000元,尚欠52 900元未付清。2018年6月27日,**公司就未付的租赁费52 900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19年6月3日,奥龙公司又向**公司转账20 000元,尚欠32 900元未付,拖欠至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诉至法院。
奥龙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与奥龙公司于2016年口头约定了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公司提供吊车等机械设备供奥龙公司租赁使用,奥龙公司根据具体租赁情况向**公司给付相应租赁费用。**公司派司机及车辆到后厂村、人民医院、大兴西瓜小镇、海淀检察院等建筑工地现场作业,2017年3月完工,共产生租赁费 232
900元。2017年5月19日前,奥龙公司依据已开发票金额支付了180 000元,尚欠52 900元未付清。2018年6月27日,**公司就未付的租赁费52 900向奥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19年5月24日,奥龙公司向**公司转账20 000元,尚欠32 900元至今未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奥龙公司支付剩余租赁费及迟延履行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作业台班结算单、增值税发票、银行客户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但口头合同亦是法律准许的合同形式,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依约提供车辆及司机,工程完工后,奥龙公司应依据签字确认的作业台班结算单支付租赁费。奥龙公司支付部分租赁费后,**公司就尚欠的52 900元租赁费开具了发票,奥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结算金额有异议,且奥龙公司在**公司开票之后支付了20 000元。**公司就尚欠的32 900元租赁费多次联系奥龙公司支付,奥龙公司均采取不予回复、拒接电话的态度予以处理。故,奥龙公司应依据发票金额给付尚欠的租赁费用。工程于2017年3月已经完工,**公司主张自2018年6月27日起支付未付款项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及期间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奥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聚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32 900元;
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聚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以32 9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25元,由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庆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