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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7民初5837号 原告:中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26幢1至3层101-30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7MTT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6227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42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与被告签订《企业服务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知识产权评估出资项目,原告通过知识产权评估方式为被告增加实缴资本3800万,使甲方最终实缴资本达到6000万;并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和验资,出具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被告委托原告办理知识产权转让手续,包含3项实用新型专利。双方约定原告的代理费为7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原告支付预付款金额28000元,尾款42000元于项目完成即代理内容中的所有事项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原告收到尾款后将此项目中的相关报告,工商材料以及知识产权手续材料全部交付给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积极履行了各项合同义务,且被告于2021年8月23日完成实缴资本公告。但截至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过预付款金额28000元代理费,尚有代理费42000元未结清。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代理费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25日,中汇公司与**公司工作人员成立“**注册资本金办理”微信群,中汇公司将增资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名称及《企业服务代理协议》文本发给**公司,5月26日,中汇公司问“战总,合同您看了吗,您看还有其他什么问题吗?”**公司回复“我安排打印**呢!”并将注册资料发送给中汇公司。5月27日,中汇公司问“战总,合同寄出来吗?我给您个地址还是您给我发电子版的呢?”**公司回复“给我地址”中汇公司发送了地址。后**公司未将**后的《企业服务代理协议》邮寄给中汇公司。 2021年7月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中汇公司转账付款28000元。后,中汇公司为**公司完成了委托第三方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办理专利转让手续等代理业务。 2021年8月12日,中汇公司在微信群里向**公司发送了文件夹“通知书”并告知“咱们公司用于增资的专利已经转让完成”,**公司回复“好的,**。”8月23日,中汇公司告知***“战总,咱们公司的项目做完了。上星期就做完了,忘了跟您说了。”***回“好的。”中汇公司问“您方便的时候,尾款帮忙安排一下,然后我把材料都寄给您。战总您看尾款今天能安排吗?”***回“我在***,等两天可以吗?抱歉了。”9月24日,中汇公司称“各位好,实缴出资的项目全部已经完成。专利证书、评估报告、实缴验资报告、工商材料,已经全部办完。”“给安排下尾款吧。”**公司回复“好,要十一之后了,我们现在都放假了。”之后,中汇公司询问尾款,**公司未再回复。 中汇公司提交《企业服务代理协议》内容如下:甲方:北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中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第一条委托内容及代理时限1.代理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知识产权评估出资项目,具体服务内容如下:(1)甲方目前注册资本5200万,实缴资本2200万,本次将注册资本扩大到1个亿,通过知识产权评估方式增加实缴资本3800万,使甲方最终实缴资本达到6000万;并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和验资,出具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办理知识产权转让手续,包含3项实用新型专利。2.代理时限:乙方于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代理内容。第二条权利及义务1.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代理工作进行督促,并随时了解进展情况。2.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关费用,并及时向乙方提供事先约定的相关材料。3.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的进度和要求为甲方进行代理,保证代理业务的手续合法。第三条费用及支付方式1.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为:7万元。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金额28000元,尾款42000元于项目完成即代理内容中的所有事项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乙方收到尾款后将此项目中的相关报告,工商材料以及知识产权手续材料全部交付甲方。3.乙方指定账户:户名:中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基本户开户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账号:***第四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应遵守的保密义务1.保密内容:双方对各方合法拥有的任何信息及本协议涉及的双方的合作内容保密,未经双方书面允许,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保密内容向其它第三方披露。2.泄密责任:若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另一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保留索取的损失的权利。第五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各方均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权益的全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该合同没有双方签章。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中汇公司与**公司经过协商,中汇公司将《企业服务代理协议》文本发送给**公司,**公司虽未按照约定将双方之间的《企业服务代理协议》**邮寄给中汇公司,但根据双方微信群里的沟通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中汇公司支付28000元预付款以及中汇公司提交的其委托第三方公司出具的**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以及办理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可以证明中汇公司与**公司之间经过协商,达成合意,成立代理服务合同关系。中汇公司按照《企业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在2021年8月23日前为**公司完成了委托第三方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办理专利转让手续等代理业务,现中汇公司主张**公司支付42000元尾款以及自2021年8月23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中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代理费42000元及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标准:以4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晓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