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利民街村一区63号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80220345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622792。 法定代表人战先治。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一案,(2022)京0117诉前调确32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兴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0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4654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01月0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于2023年01月05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轮候冻结。 3、经查,被执行人原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后因未交房租不再租赁,现无实际经营地。 4、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7诉前调确32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 判 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