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46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6227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宁津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7364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6918元及利息。 就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进行的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查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7364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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