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8157号 原告:***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3号院中水电国际大厦10层10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奥龙公司支付***公司服务费125,000元;2.判令奥龙公司支付***公司违约金25,000元。审理中,***公司撤回诉讼请求2。 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2日,***公司与奥龙公司签订了《***人才服务合同》,约定***公司接受委托,为奥龙公司提供人才寻访推荐服务,人选上岗后奥龙公司按约支付服务费用。协议签订后,***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成功推荐候选人**(后更名**)并安排候选人于2020年3月17日参加奥龙公司面试,后奥龙公司私下录用候选人,未通知***公司,也未支付任何服务费。奥龙公司该行为违反《***人才服务合同》相关约定,构成私下录用,应按照年薪50万元的25%支付服务费125,000元。***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奥龙公司未答辩。 上述事实,除***公司陈述外,另有《***人才服务合同》、电子邮件、(2022)京03民终8437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裁判理由已当庭宣判,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服务费1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00元,由北京奥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