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02财保92号
申请人岳阳市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龙凤村雄庄组。
法定代表人刘兴元,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亚华大市场×栋×××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岳阳市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岳阳市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阳市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健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