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01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都匀市宏新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都匀市剑江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1MA6F1ULL42。
经营者:陈宏伟,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系四川军和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都匀市紫竹苑3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J1K3G5H。法定代表人:万水根。
被执行人: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莲湖社区新塘小区1栋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205533171。法定代表人:汪世鹏,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都匀市宏新建筑材料租赁站与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21)黔2701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都匀市宏新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租金51403.66元,材料赔偿款30016元,违约金8142元,案件受理费2528元,公告费3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86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93675.66元,其中包括支付租金51403.66元,材料赔偿款30016元,违约金8142元,案件受理费2528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1286元;
二、如被执行人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等值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宏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国营
书 记 员 胡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