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德哥防水防腐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九力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1民初2057号
原告:岳阳市德哥防水防腐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胥家桥村建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5889859037。
法定代表人:吴四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群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陆军,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该公司员工,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湖南省九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新开镇马店村四组(马店村10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38J96C。
法定代表人:邓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文,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湖南省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塘岭街道莲湖社区新塘小区1栋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205533171。
法定代表人:汪世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岳阳市德哥防水防腐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九力置业有限公司、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阳市德哥防水防腐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德哥防水防腐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德哥防水防腐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8元,减半收取2654元,由原告岳阳市德哥防水防腐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伍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袁 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