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财保49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450号。

负责人:郑精兵,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亚华大市场A2栋4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平地县天岳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曾海芳,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汪世鹏,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关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汪世鹏、曾海芳、***金融借款合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汪世鹏、曾海芳、***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汪世鹏、曾海芳、***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周石保

审判员 聂登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易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