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5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9月9日,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7409××××。
被执行人: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羿信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望劳人仲案字[2022]735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执5426号的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