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5890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兴东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T67M6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西鲍乡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66813593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泰州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