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890某某与江苏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泰州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5890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兴东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T67M6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西鲍乡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66813593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泰州博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