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3124执2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花垣县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的(2017)湘31民终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花垣县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花垣县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花垣县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湘民申4206号调解协议,由花垣县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湖南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15000元,被执行人花垣县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费200元。
本院认为,(2017)湘31民终8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00元已由被执行人花垣县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的(2017)湘31民终8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