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5144号
原告:昌吉市城投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97号(40区5丘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昌吉市城投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昌吉市城投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城投热力有限公司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城投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昌吉市城投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