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民申17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昌吉回族自治州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吉市城投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5丘**(***职业技术学院档案楼**)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商城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人员。
再审申请人昌吉回族自治州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以下简称亚中公司)、昌吉市城投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3民终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家具广场供暖管道被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挖断的事实,但原审法院认为违法拆迁造成我公司损失由我公司自行承担,违反平等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原则。二审法院认为昌吉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规定》,我公司早就知道经营场所被纳入拆迁范围,应当预见到供暖设施可能在拆迁中被损坏,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财产受到损失,但政府拆迁部门在拆迁过程中故意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公司无法预见,原审判决将上述义务强加给被侵权人,判决不公。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一审中,因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示证据已将供热管理工作移交给昌吉市城市管理局,故大地公司要求追加和撤销当事人,原审法院均不予准许,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侵权事实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二审判决未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亚中公司答辩称,2019年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供热管理办公室要求将乌伊路以北片区的供热工作移交由昌吉市城投热力公司负责。亚中公司将此事告知大地公司后再未收取采暖费,亚中公司与大地公司之间不存在供热合同关系,也没有供热义务。亚中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前将供热工作进行移交,城投热力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将供热情况进行公告通知。大地公司要求亚中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大地公司主张由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亚中公司、城投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后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大地公司主张因停暖造成的损失1115913.6元,具体构成为因新疆冬季天气寒冷,停止供热造成商户纷纷搬走,无法经营使用物业的经济损失554774.6元;楼内供暖设施、消防设施、地板砖等冻、地板砖等冻裂经济损失561139元证明其损失提交《场地租赁合同》四份、***损失明细表,但上述证据均系大地公司单方制作,且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故不能证实大地公司主张损失数额成立。其次,亚中公司与城投公司作为供热单位,其供热义务系基于与用热单位之间形成供用热力合同的约定,大地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亚中公司、城投公司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昌吉市政府职责划分已将供热管理工作移交给昌吉市城市管理局,对大地公司所在辖区内的采暖事宜没有管理权限。大地公司主**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在拆迁过程中将供热管道网截断,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其权利受损。故大地公司主张由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亚中公司、城投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不能成立。
大地公司提出一审法院未允许其追加昌吉市城市管理局作为被告,遗漏必要当事人并不允许其撤回对部分当事人的起诉,违反法定程序的再审申请理由,因昌吉市城市管理局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且当事人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需要经过法庭准许,故其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大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昌吉回族自治州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依不拉音
审 判 员 伊 利
审 判 员 祁 万 杰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法 官 助 理 毛 静 怡
书 记 员 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