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光电力设备防腐维护有限公司

***与四川星光电力设备防腐维护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锦江民初字第3455号
原告谢英安
委托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星光电力设备防腐维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星光电力设备防腐维护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英安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英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谢英安负担。
代理审判员*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媛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