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光电力设备防腐维护有限公司

四川星光电力设备防腐维护有限公与成都金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成华执字第7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星光电力设备防腐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成都金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程文研,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星光电力设备防腐维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金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94的东南牌小型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川A***2Q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2015)成华执字第139至157号已依法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办威灵社区1组,鹤林社区2、3组有工业用地一块(成国用(2013)第201号,面积:26979.97㎡)。本院以(2015)成华执字第139-1至157-1号执行裁定对该工业用地予以查封,但因该块土地系轮后查封,故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成民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樊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