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麦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执48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陈杜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四川***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800000元,执行费10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丁 轮
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骆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