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5财保475号
申请人高密市利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高密市利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xx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星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