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朗森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厦门乐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4民初1387号
原告(反诉被告):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0443(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81608789D。
负责人:**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北段550号洪山科技园8号楼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1196337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汉仁(实习),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乐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护安路652号凌云玉石大厦A栋2楼、B208、B2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8525955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朗森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马洋小区564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MA32TGU5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厦门乐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朗森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原告(反诉被告)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725.7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彩虹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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