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朗森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朗森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民辖终302号
上诉人福建朗森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厦门乐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13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和福建省福昌建设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案涉工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珠容 审 判 员 林朝晖 审 判 员 刘 巍
法官助理 林 挺 书 记 员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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