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华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叶集试验区广元置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04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九华山庄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85242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广元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史河东路商之都**商铺信用代码9134150069108936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安徽华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叶集试验区广元置地有限公司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5民终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广元置地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1998.20元。
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广元置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10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广元置地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其无银行开户信息,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广元置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对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广元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5民终3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广元置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