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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瓦方四合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8民初5686号 原告:广州市瓦方四合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星大道8号之七十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翠华街5巷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瓦方四合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方公司)诉被告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瓦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荔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瓦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荔新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1078.6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81078.6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2021年3月31日,利息暂计为40380元);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荔新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增城区中***迳村83103241A18027号地块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于2019年9月22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但被告荔新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剩余工程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荔新公司仍欠付原告工程款合计581078.66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荔新公司辩称:一、原告将荔新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荔新公司从来没有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没有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章,也没有将该工程通过其他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委托原告施工,故原告起诉荔新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合同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二、在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中,荔新公司之所以**,是因为***为该项目的承揽人员,荔新公司有义务与发包方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被告所做的工程量进行勘查,在三方无异议的情况下一起对本案被告承揽的工程量予以确认,并不意味着荔新公司与原告有合同关系。三、支付给原告款项的理由是根据***的指示支付的。***是荔新公司具体承揽该工程的责任人员,荔新公司仅与***发生经济往来。荔新公司之所以支付原告工程款,是根据***的指示进行的,每一笔的付款内容均有清晰的记载。四、荔新公司已经全部将***的工程款项已经结算清楚,与其没有工程款争议。因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所以荔新公司的施工进度款均是支付给***,或者按***的指示支付给他人,包括原告。荔新公司与***之间没有纠纷。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已通过荔新公司与原告结清了工程款,并且有所超出,超出的金额为1.095328万元。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方确定的原告实际施工的土方工程款的实际结算价为609.832616万元。除原告自认收到***的80.638913万元工程款外,荔新公司根据***的委托支付给原告具体的工程款数额如下:支付给原告指定的广东广油石化有限公司,总计6笔,时间和金额为2019年7月18日,60万元;2019年7月26日,19万元;2019年8月30日,20万元;2019年9月3日,43.6万元;2019年11月8日,97.0555万元;2020年1月7日,96.470545万元,以上合计336.126047万元。在其他的时间内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为2019年4月9日,支付70万元;2019年6月5日,支付72万元;2019年6月27日,支付29.162984万元;2019年12月30日,支付20万元,以上合计191.162984万元。2020年4月9日,支付到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3万元。以上三项共计610.927944万元。***已经超额支付原告1.095328万元。二、因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为荔新公司,***只是从荔新公司中承揽该工程的责任人员,***将该工程原封不动的转给原告,没有从中获利。对于超额支付原告的部分,***保留追索的权利。三、原告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工程转包给广州市增凯运输有限公司并**。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荔新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广州市增城区中***迳村83103241A18027号地块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1工程名称:广州市增城区中***迳村83103241A18027号地块项目土石方工程。……1.3工程内容:项目用地及展示区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5.1合同总价款(含工程税金)暂定为¥6709047.61元,……8.7委托***为现场管理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2018年12月24日,《广州市增城区中***迳村83103241A18027号地块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1工程名称:广州市增城区中***迳村83103241A18027号地块项目土石方工程。……1.3工程内容:项目用地及展示区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5.1合同总价款(含工程税金)暂定为¥6709047.61元,……5.4.3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完成后,甲方依乙方申请、按进度款支付程序,支付全部已确认进度款的5%(累计支付至85%)给乙方。如乙方未在本工程初步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备案验收资料,则乙方最多只能申请支付至工程进度款的80%,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日,若超过15日仍未提交,则违约金按20000元/日计算。……5.6.1本工程初步竣工验收合格(以甲方确认的《工程初步验收表》为准)后,乙方须于90个日历天内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结算资料完整有效后,90个日历天内双方确定结算价款(非甲方原因除外)。结算价款确定,办理完成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和工程移交验收,取得《工程移交验收表》后,甲方于6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则视为同意甲方的结算结果。5.7保修金:结算价款的3%作为保修金。自本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工程竣工验收1个月后,经甲方书面确认无施工质量问题后,经乙方申请,甲方于30个日历天内无息退还剩余的保修金(未尽保修责任或需扣除其他费用除外)。……。该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处由***签名和捺印。乙方处盖有广州市瓦方四合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印章。 2019年12月30日,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荔新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市增城区中***迳村83103241A18027号地块项目土石方工程结算确认书》,载明:结算金额6098326.16元,保修金182949.78元,竣工日期2019年9月22日,保修期1个月。乙方处有荔新公司**及***签名。 2021年2月1日,原告委托***信律师事务所向荔新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贵司仍拖欠委托人工程款581078.66元及违约金31719.64元,应在收到函件7日内支付。 审理中,原告另提供如下证据:1、中国工商银行对账单,其中4月21日,荔新公司分别向原告转账工程款76315.57元、69084.55元、142949.78元,4月30日,荔新公司向原告转账工程款16517.16元,1月22日,荔新公司向原告转账工程款500000元。2、原告的账户银行流水,荔新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9日、6月5日、6月6日、6月27日、12月30日向原告转账700000元、720000元、800000元、291630元、200000元。3、日期为2018年9月,甲方、发包方为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为荔新公司的《施工工程合同》,载明:工程名称:广州市增城区中***迳村83103241A18027号地块清表及零星土石方工程。4、日期为2019年9月29日,甲方为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荔新公司的《广州市增城区中***迳村83103241A18027号地块清表及零星土石方工程结算确认书》,载明:结算金额6820360.53元。 审理中,***提供网上银行回单、委托书及收款收据,拟证明***通过荔新公司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数额。一、其中荔新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7月26日、2019年8月30日、2019年9月3日、2020年1月7日向广油石化有限公司转账600000元、190000元、200000元、436000元、964705.45元;共计2390705.45元。其中荔新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27日向原告转账720000元、291629.84元。经质证,原告确认上述工程款系荔新公司支付的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二、其中荔新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12月30日向原告转账700000元、200000元。2019年4月8日的《委托书》,载明:***委托荔新公司将工程款700000元汇入原告账号,工程地址、名称:三迳村土石方工程。2019年12月31日的《委托书》,载明:***委托荔新公司将工程款200000元汇入原告账号,工程地址、名称:中新霞迳村27号地块土石方工程。经质证,原告主张上述工程款系针对清表工程所产生的开支及支付的费用。三、其中荔新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广油石化有限公司转账970555.02元。2019年11月7日的《委托书》,载明:***委托荔新公司将工程款970555.02元汇入广油石化有限公司账号,工程地址、名称:***迳村27号地块清表工程。经质证,原告主张上述工程款系针对清表工程所产生的开支及支付的费用。四、其中荔新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转账30000元。2020年4月9日的《委托书》,载明:***委托荔新公司将工程款30000元汇入***账号,工程地址、名称:***迳村27号地土石方工程。经质证,原告主张上述工程款系荔新公司支付给***的代开发票的税款,与涉案合同无关。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以下事实:2019年12月30日的《结算确认书》针对是涉案土石方工程结算,不包含清表工程。 原告陈述如下内容:1、原告没有涉案工程的施工资质。涉案工程是荔新公司转包给原告,***是挂靠荔新公司,代表荔新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2、原告认可被告与发包方的结算金额。对涉案工程不申请鉴定。3、原告从荔新公司收到关于涉案工程款是2311630.09元,另一部分支付给广油石化有限公司2390705.47元,两项加起来是4702335.56元。涉案工程款中有713527.02元是交给第三方施工的,所以用总金额6098326.16减已付款再减去这个数额。起诉金额计算错误,实际应该是682463.58元。但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以起诉金额为准。4、荔新公司将涉案合同及清表工程的的有些款项是合在一起付款的,其中1月22日的500000元就是清表工程的款项。5、所有结算资料都是原告准备好并代表荔新公司与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结算,荔新公司只是**。6、原告诉请的金额中不包含保修金。7、竣工日期2019年9月22日,所以从该日起计算利息。8、***是涉案工程的负责人,因此应当与荔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荔新公司陈述如下内容:1、***是涉案工程的承揽人员,并非荔新公司的员工,是***转包给原告。2、***与荔新公司没有签订合同。3、***提供的证据均是按照***的指示支付的涉案工程的工程款。4、1月22日的500000元是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5、所有结算资料都是原告准备好并代表荔新公司与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结算,荔新公司只是**。 ***陈述如下内容:1、涉案工程是***向荔新公司承揽的,由***转包给原告,签订合同时以荔新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磋商。2、***与荔新公司没有签订合同。3、1月22日的500000元是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4、***没有参与结算,但是确认结算金额。5、2019年11月7日的《委托书》的清表工程是笔误。 庭后,原告代理人提交《代理词》,载明原告确认涉案土石方工程收到的款项为2316497.06元以及转给广油石化有限公司的共计2390705.45元,其中2316497.06元包含2019年6月5日的720000元、2019年6月6日的800000元、2019年6月27日的291630元、2019年12月30日的200000元、2020年4月21日的76315.57元、69084.55元、142949.78元以及2020年4月30日的16517.16元。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需要解决承责主体问题。根据***自述,其是以荔新公司的名义与原告进行磋商并签订合同的。而《广州市增城区中***迳村83103241A18027号地块项目土石方工程结算确认书》中既有荔新公司**亦有***的签名,以及由荔新公司直接向原告付款的行为,表明原告有理由相信***代表荔新公司处理涉案工程的相关事宜。因此,***在本案工程中所实施的行为,效力及于荔新公司。至于荔新公司与***之间的关系,荔新公司与***均认为其双方是承揽关系,但***与荔新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因此,***与荔新公司自述两者之间的关系,缺乏证据予以佐证。***并非荔新公司的员工,在荔新公司与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取得涉案工程后,荔新公司、***均未实际施工,由***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原告,由原告实际施工,即***以荔新公司的名义取得涉案工程后对外进行发包。故荔新公司与***之间实为挂靠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对施工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向荔新公司及***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义务后,其内部权利义务,应另循途径解决。 其次,乙方为原告的《广州市增城区中***迳村83103241A18027号地块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现原告自认其没有涉案工程的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故乙方为原告的《广州市增城区中***迳村83103241A18027号地块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虽然上述合同无效,但原告确已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根据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荔新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增城区中***迳村83103241A18027号地块项目土石方工程结算确认书》,涉案工程已经结算,且荔新公司庭审确认是原告代表荔新公司进行的结算,因此,原告有权收取相应的工程款。 关于荔新公司已付的金额问题。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现在对于双方争议的款项分析如下:一、关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12月30日、1月22日荔新公司向原告转账的700000元、200000元、500000元,庭审原告主张上述款项系针对清表工程所产生的开支及支付的费用,但庭后原告又自认2019年12月30日的200000元为涉案工程款,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其余两笔,原告提供的证明并不足以佐证上述款项系清表工程的工程款,且荔新公司均主张上述款项为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故本院对于原告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二、关于2019年11月8日荔新公司向广油石化有限公司转账的970555.02元。结合***提供的《委托书》,载明该款项的工程为“***迳村27号地块清表工程”,***主张委托书系笔误,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主张上述款项并非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本院予以采信。三、关于荔新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转账30000元。原告主张上述工程款系荔新公司支付给***的代开发票的税款,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根据《委托书》的内容,本院对于原告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综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经核算,荔新公司就涉案工程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37202.35元。(其中包括:2019年7月18日、2019年7月26日、2019年8月30日、2019年9月3日、2020年1月7日向广油石化有限公司转账600000元、190000元、200000元、436000元、964705.45元;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27日向原告转账720000元、291629.84元;2019年4月9日、2019年12月30日向原告转账700000元、200000元;2020年4月9日向***转账30000元;4月21日,向原告转账76315.57元、69084.55元、142949.78元,4月30日,向原告转账16517.16元,1月22日,向原告转账500000元。2019年6月6日,向原告转账800000元。)。现原告主张其起诉的金额中并不包含保修金,故应在总结算款中先行扣减保修金的金额,即6098326.16元-保修金182949.78元=5915376.38元。上述款项为荔新公司需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但经查明,荔新公司已付5937202.35元,超过上述应付金额。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581078.66元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由***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瓦方四合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7元,由原告广州市瓦方四合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