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4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创立路1号(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增城市荔城镇荔乡路翠华街5巷4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4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且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已按照和解约定支付了款项,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已无上诉的必要为由,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70元,减半收取1913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