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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8民初4671号 原告(反诉被告):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增城市荔城镇荔乡路翠华街5巷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结,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创立路1号(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荔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凤和公司向荔新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97692.5元及利息(以171772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0日,增城凤和公司发展有限公司(后因注销,相关权利义务经2017年11月6日的补充协议约定由荔新公司承担)与凤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荔新公司承包凤和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的仓库和办公楼,合同约定了承包的范围、结算标准及付款方式等。荔新公司于2014年12月21日进场。因双方及天气原因,双方于2016年4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对工期、付款方式进行了补充约定。***和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工程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26日期间停工。经协商,双方于2017年11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和公司支付复工费限额30万元、停工期间的排栅设备租金限额35万元,确认有约72万元的超出原合同范围的工程已施工完毕,同时确认增加约有213万元的未施工的土建工程款。荔新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开始复工。凤和公司在2018年4月18日通知荔新公司退场,经凤和公司雇佣的广东粵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评估,出具《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仓库A1、A2和办公B1工程结算审核》,认为工程总造价为11131785元,扣除已付工程款9247302元及押金150000元,凤和公司应支付荔新公司工程款2034483元。荔新公司曾就《审核书》中存在的问题多次致函凤和公司,但双方协商不成(具体争议事项详见附件)。荔新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荔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凤和公司辩称:凤和公司已足额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荔新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2014年12月20日,凤和公司与增城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后已注销,并由荔新公司承接全部权利义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荔新公司承包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的仓库和办公楼的施工建设工作,约定工期为300日历天。凤和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荔新公司后,一直均是按照合同约定及荔新公司的《工程款付款申请表》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工程进度款,无奈荔新公司仍多次恶意停工。经协商,双方签订了若干补充协议及会议纪要确认工程的施工工作。根据双方最后于2017年11月6日签订的《之补充协议》,荔新公司应当在复工之日起的90日历日内,完成剩余的施工工作。荔新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进场复工,但直至2018年下半年仍然无法按照约定的工期竣工。为此,在属地政府部门组织调解下,荔新公司同意与凤和公司共同委托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评估,并同意在凤和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后撤场。经结算审核,荔新公司就案涉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总造价为11131785元。此后,凤和公司依照审核的工程总造价,向荔新公司足额支付了剩余的工程款,并退还了荔新公司支付的30万工程保证金,凤和公司已就此提供全部支付凭据迹明付款情况,凤和公司就案涉工程已无任何拖欠荔新公司款项的情况。因此,荔新公司要求凤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荔新公司多次恶意停工导致案涉工程严重迟延竣工,严重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并损害了凤和公司的合法利益,凤和公司为此已提起反诉。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荔新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持凤和公司的反诉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凤和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荔新公司**和公司支付因其逾期竣工的违约金891000元(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按每日3000元计算);二、请求判令荔新公司**和公司支付因逾期竣工而造成的损失2348676元(根据同期租金参考标准计算,已相应扣除第一项请求中的违约金);三、请求判令荔新公司**和公司支付办理房产证事宜的保证金520000元(1040万元×5%);四、请求判令荔新公司**和公司支付工人工资保证金694074.9元;五、本案的诉讼受理费、反诉受理费由荔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0日,凤和公司与增城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后已注销,并由及许被告承接全部权利义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荔新公司承包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的仓库和办公楼的施工建设工作,约定工期为300日历日。后由于荔新公司数次恶意停工,导致案涉工程严重延期并长期处于停工状态,期间凤和公司和荔新公司多次协商,签订了若干补充协议及会议纪要确认工程的施工工作。根据双方最后于2017年11月6日签订的《之补充协议》,荔新公司应当在复工之日起的90日历日内,完成剩余的施工工作。荔新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进场复工,但直至2018年下半年仍然无法按照约定的工期竣工。荔新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仅给凤和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且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属地政府部门组织调解下,荔新公司同意与凤和公司共同委托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评估,荔新公司承诺如凤和公司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全额的工程款,则其同意撤场,**和公司自行完成后续的工程建设工作。此后,凤和公司根据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及双方的合同约定,足额向荔新公司支付了应付的工程款,但荔新公司收取足额的工程款后,竟仍然长期霸占施工现场,导致凤和公司无法继续施工。凤和公司认为,荔新公司多次停工并超长时间延误工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及严重损害了凤和公司的合法利益,其提起本诉要求凤和公司支付工程款更是无任何事实依据。凤和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无奈之下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一、关于逾期竣工的违约金:首先,根据《的补充协议书》及《之补充协议》记载,协议签订前(即2017年11月6日前),工程因双方(实际上是因凤和公司没有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及天气原因停工,停工导致的逾期与荔新公司无关。补充协议约定荔新公司自复工之日起90个日历日内完成涉案工程,**和公司并未举证其出具复工通知的时间。其次,凤和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左右因水池回填土问题已经通知荔新公司停工退场,其后凤和公司另行委托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导致逾期竣工也与荔新公司无关。另外,荔新公司的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因凤和公司经常迟延购买相关建筑材料,导致工程迟延,其责任也不在荔新公司。例如,荔新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已经开单给凤和公司要求其购买卫生间瓷砖和地板砖,2018年1月4日又催促凤和公司把瓷砖搬运到工地,但是凤和公司直到2018年4月份才把瓷砖搬运到工地,那时因水池回填土问题停工,导致该部分工程无法完成(审核结算表中已经将该部分工程款予以扣减)。荔新公司并不存在逾期竣工的行为,甚至在2018年11月2日的《会议纪要》中也没有提及荔新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违约行为。二、关于逾期竣工的租金损失:没有相关的合同约定该损失应由荔新公司承担,且逾期竣工原因不在荔新公司。三、关于办理房地产事宜的保证金:首先,由于荔新公司在接到凤和公司通知后已经退出该工程,其后凤和公司又再另行委托了施工队伍,故办理房地产事宜的责任不在荔新公司。其次,**和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意见可以得知荔新公司已经提供了由荔新公司施工的那部分工程的资料给凤和公司,凤和公司没有说明尚需荔新公司提供何种文件用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最后,根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如荔新公司违约才需由荔新公司承担责任,凤和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通知荔新公司配合办理,但荔新公司没有在365天内办理的证据。四、关于工人工资保证金:根据《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未发现拖欠工资的,经缴存企业申请并公示,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缴存企业将工资保证金本息一并转入该缴存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但是由**和公司没有结清工人工资导致本案诉讼,故尚未达到退回工人工资保证金的条件。在2018年11月2日的《会议纪要》中第一点内容第三行“双方确认该结算金额”是删除了的,双方并未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凤和公司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五、本案是因凤和公司违约引起的诉讼,相关诉讼费用应**和公司承担。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凤和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和增城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方,乙方)签署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仓库和办公楼。工程建设面积:仓库35600平方米,办公楼2600平方米(面积以图纸设计为准)。本工程按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进行承包,但乙方负责建筑所需的机械、工具、支护材料,即完工后搬走的东西由乙方负责,不能搬走的东西由甲方负责。主体工程按建筑面积(以施工图上标注为准)结算(不包含税):1.仓库每平方米268元;2.办公楼每平方米328元。附属工程人工及机械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不包含税):1.临时围墙每米280元(基础及下部按永久围墙施工,上部拆除部分另计);2.道路每平方米40元(含基层、稳定层、面层的勾机及压路机);3.雨水道、废水道平均每米50元(含基层及垫层人工、机械);4.***、废水井平均每座500元(不论深浅);5.消防水池及泵房共11万元(不论大开挖或钢板桩围蔽开挖)。本工程不设预付款,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主体工程(以单体工程计算):1、地梁浇筑完成后支付该建筑物人工总工程款的10%;2、二层楼面浇筑完成后支付该建筑物人工总工程款的15%;3、三层楼面浇筑完成后支付该建筑物人工总工程款的15%;4、四层楼面浇筑完成后支付该建筑物人工总工程款的15%;5、五层锋面楼筑完成后支付该建筑物人工总工程款的10%;6、天面浇筑完成后支付该建筑物人工总工程款的5%;7、全部结构所需周转料清理退场完毕(除天面后浇带)支付该建筑物人工总工程款的5%;8、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该建筑物人工总工程款的15%;9、房产证办理完成后支付该建筑物人工总工程款的5%;10、余下5%作为工程保修金,完工后满一年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附属工程:每月支付工程款一次,每次按进度支付已完成部分工程款60%,但累积付款不超过己完成部分的80%。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5%,余下5%作为工程保修金,完工后一年内付清。本工程从每单体挖桩(按甲方发文为准)开始计算,300日历日内完工,超期每天罚款3000元,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长,则工期顺延。保证金本合同双方签名后,乙方即付甲方30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合同生效。此保证金于封顶时退还。双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提供施工图纸给乙方按图施工,如图纸有变更,须得设计人员及甲方同意按实结算。甲方在工地范围内提供临时设置场地,负责通水、通电到工地边,施工期间生活宿舍区水电费由乙方负责(其余由甲方负责)。2、乙方不能再进行分包,其他所有专业分包或班组施工均需甲方同意才能施工。乙方派***长期驻场(如不满足工地需要,甲方可要求更换或增加人员),乙方还需根据工程需要适时增减管理人员。3、乙方不按合同进行施工,或不按规范施工,超期不能完成工程或不服从当地地址监管部门及甲方意见进行施工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罚或外委他人整改施工(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仍未符合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将工程另外发包他人。4、乙方负责施工材料要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如模板、支顶、排栅用料、安全防护网、铁钉、圆线、胶篾、施工机械设备及附层材料设施、工人一切施工工具)。5、乙方应遵守工程建筑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有关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的监督检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的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以及在施工场地内所产生的安全责任后果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他约定条款:1、该工程所产生的税收由甲方负责,现行税收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6.39%,如税收政策有变化,则按新政策执行。2、甲方如需挂靠消防工程,乙方按建筑面积3元每立方米收取挂靠费。其他专业分包均不再收取管理费。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签约人是***,增城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签约人是***。 同日,增城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上述工程发包给***,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增城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基本一致。增城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法人代表处盖有***印章。 2016年4月29日,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原增城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14年12月2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承包建设甲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的办公楼B1、仓库A1、A2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本工程从每单体挖桩开始计算,300日历日内完工。但由于双方及天气的原因,工程至今尚没有完工,为了顺利完成余下的工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一、甲方同意按乙方编制《广州凤和食品2016年计划施工进度明细》(详见附件)的方案将施工期限顺延至2016年11月11日。二、双方同意对余下工程款付款的调整:1.乙方承包工程项目内的砖墙砌体全部完工后,甲方支付该建筑物人工总工程款的5%;2.乙方承包工程项目内的批荡、外墙装修工程全部完成、附属工程的消防水池及泵房(于2016年9月10日前完工)完工后,甲方退还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3.乙方施工工作至排栅脚手架拆除完毕,甲方同意退还余下的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4.承包工程项目全部工程完工,甲方支付该建筑物人工总工程款的10%。5.房产证办理完成后支付该建筑物人工总工程款的5%。6.余下人工总工程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完工后满一年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三、甲方已按乙方的要求将工期顺延,若乙方仍未能按《广州凤和食品2016年计划施工进度明细》制定的工期完工的,视为乙方超期施工,乙方仍须按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罚原则处理。四、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的,执行本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其他条款仍有效,双方仍须遵守执行。五、本补充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签约代表是**天。 2017年11月6日,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之补充协议》约定:甲方与增城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七建公司承建甲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坡头村、九如村的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仓库和办公楼,工程建设面积总共约为38200平方米。因各种原因造成工地停工,工程至今尚未完工。现七建公司已注销,乙方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七建公司与甲方所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的权利义务均由其承继,七建公司尚未完成的工程工作也均由乙方完全承继。为此,为推进该项工程施工,顺利完工,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第一条关于顺延工期的问题。1、原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照甲方所提供的图纸内容完成项目的全部土建施工(含人工及施工机械),乙方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材料由甲方采购,甲方将款项支付给乙方,乙方代为支付材料款。2、现甲乙双方确认,原合同所约定的承包工程费用(不含材料费)约为1040万元,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所提供的图纸自复工之日起90个日历日内完成前述工程。3、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监理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如遇春节假期的则顺延工期,***时间最长不超20天。第二条关于复工前需要支付工程款的问题。1、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部分进度款832543.8元尚未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其中312461.2元是需要乙方依照图纸要求完成工程项目的全部砖墙砌体才可支付;520082.6元是项目所需周转料(含排栅拆除)均需清理出施工现场方可支付。2、上述款项支付时间为:乙方完成前述工作后,经甲方确认之日起5日内支付。3、乙方排栅拆除时,应仔细清除排栅操作层的各类杂物,严禁向外拋掷排栅管及各类杂物,防止杂物自由下落撞坏外墙面及玻璃等,否则每抛掷排栅管等杂物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撞坏外墙面及破璃需据实赔偿,造成损坏则赔偿返工费用。4、清场(含排栅拆除)不计工程量。5、乙方怠于履行清场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甲方可在应付工程款项中扣除。第三条关于复工费用。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复工费用,具体金额根据乙方提供合法的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有效单据及清单据实计算,但甲方所支付的复工费用以30万元为限,超出部分与甲方无关。复工费待项目完工后一并纳入工程款结算中计算支付。第四条关于停工期间的排栅租金、设备租金的承担问题。1、因停工390天(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26日)导致排栅、设备的租金费用有所增加,该费用应由乙方提供有关单据据实计算。2、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各承担50%的原则共同承担因停工所造成排栅、设备的租金增加的费用,但甲方承担金额为以35万元为限额,如超出35万元部分则由乙方自行承担。3、本条款所约定费用待项目完工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与其他工程款一并结算。第五条关于1040万元之内的增加工程量问题。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依照施工图纸在1040万元工程量内增加约有213万元的土建工程款(具体工程量详见本协议附件1)其中八项工程(见附件2)甲方同意由乙方施工,但各项必须符合市场价(市场价的确认,由增城区住建局抽取当时施工中的三个工地,取其平均价为准),另:现确认凤和公司负责项目不在本协议范围内(见附件3),除附件1、3确认的工程项目外的图纸内容由乙方负责完成,甲方不再增加费用。但图纸变更增加工程不在此范围内。2、原合同中第四条约定的附属工程(见附件4),待乙方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后双方另行商定。第六条关于已完工工程中存在超出原合同范围的工程量的问题。1、乙方认为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其已完成的工程量中存在超出甲方所提供图纸的工程量,约72万元,甲方对此有异议。现经增城区住建局主持调解,甲乙双方同意由增城区住建局代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审。本条款所涉及的72万元的工程量具体见附件。2、委托鉴定费用暂由乙方垫付,甲方根据鉴定确认的结果据实进行结算。鉴定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鉴定结果中确认部分与不确认部分之间的比例进行分担。如无法鉴定增加工程量72万元的存在则由甲乙双方按照各50%的原则各自承担鉴定部门所鉴定的费用。第七条关于合同约定的扇灰工程问题。1、乙方需按照图纸要求对天花、**等砼面进行扇灰。2、如甲方提出喷漆要求的,则双方另行商定费用。第八条复工后的工程要求。1、工程复工后,乙方必须按原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以及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如协议约定无需乙方负责完成的除外。甲方就由乙方负责的工程按建筑行业的“现行建筑施工规范”进行初步验收。2、工程复工后,乙方应派出技术人员全面跟进该项目。本项目由乙方全面负责,乙方不得转包、分包给其他第三人,如乙方将本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的,乙方应当与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本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险。4、乙方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如因乙方拖欠工人工资而影响项目建设或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应收工程款中如数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5、复工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在原合同及甲方所提供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再调价,不再增加工程款。6、复工后,甲方应当依照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工程进度款,即经甲方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九条关于其它工程费用问题。本协议签订7日内,甲方将协议内第二、三、四条款项共1482543.8元作为预付款,先行支付至乙方帐户。其它的工程费用,甲方根据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分期划至乙方帐户,由乙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给施工队。第十条竣工验收及办理房产权属手续。1、工程完工后,乙方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供乙方施工部分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代甲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乙方需在项目工程完工之日起365天内为甲方办理完毕项目工程的房产权属登记手续。乙方同意就办理产权证事宜预留原合同总价1040万元的5%作为保证金,待乙方依照约定办理完毕房产权属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因甲方的原因,无法在项目工程完工之日起365天内办完房产权属登记手续,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该笔保证金支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该总工程款的5%款项则转为乙方应付给甲方的违约金。3、本项目的质保金为原合同总价(1040万元)的5%,待质保期到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防水工程质保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房屋防水工程为5年,质保金为防水工程的5%。第十一条甲方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具体如下:账户名: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账号:39×××16,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增城支行。第十二条其他。1、原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其他事项则执行原合同。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签约代表有***。 《关于现场勘查会议》载明:经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就仓库A1、A2和办公楼B1工程的建筑工程结算遗留未完成的工程内容,项目现场勘查,详见有关现场记录作为结算工程量的依据。参会人员: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曾兴光、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落款日期:2018年6月28日。其中在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后面签名的有***、***。 2018年7月11日,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和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仓库A1、A2和办公B1工程提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并共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2018年8月20日,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记载:委托日期:2018年6月28日。委托事项: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仓库A1、A2和办公楼B1工程的建安工程结算款进行审核。事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工程合同款纠纷。规模:本工程为框架结构,仓库A1、A2和办公楼B1共3栋,总建筑面积约38211平方米。其中仓库A1为地上5层,建设面积约23318平方米,仓库A2为地上5层,建筑面积约12199平方米,办公楼B1为地上5层,建筑面积约2694平方米。审核内容: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仓库A1、A2和办公楼B1工程的建筑装修、卫生器具安装及合同内附属工程等的工程结算款。审核依据:1.委托方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施工时的现场记录及照片、本工程的劳务合同清单与计价表;2.现场查勘、测量记录等;3.国家、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法律法规文件。审核结论:结算审核总造价11131785元。荔新公司对该《结算审核》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确认关联性,称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和公司单方委托的,由于建设工程咨询合同需要双方**方可进行,故在凤和公司的要求下,荔新公司才签订该合同,对于审核结算表中工程造价是无异议的,但是对**和公司在审核结算表中拒付或者无理扣除的项目有异议。 《会议纪要》载明:时间:2018年11月2日。参加人员: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李所)、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增城荔城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会议主题:关于如何解决凤和公司与荔新公司之间的工程纠纷。主要内容:在政府见证下,荔新公司与凤和公司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荔新公司与凤和公司于2018年8月共同委托了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工程结算款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为结算审核总造价为11131785元,双方确认该结算金额(“双方确认该结算金额”有删除线)。凤和公司已经向荔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9247302元(不含劳保金、工人工资保证金),劳动保证金1615112.28元(1453601.05为荔新公司收取,161511.23为政府收取),工人工资保证金694074.9元。二、荔新公司与凤和公司共同确认,将凤和公司已经支付给荔新公司的1453601.05元用于冲抵工程款,荔新公司用于解决工人工资问题。三、凤和公司同意于2018年11月2日将质保金550882元(已扣减第五条的3万元水电费)划入荔新公司的账户,荔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行为相关规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维保义务。四、凤和公司将上述质保金划入荔新公司账户之日起15个晴天内,荔新公司完成现有施工队伍清场撤场工作(含拆棚架),撤场后荔新公司确保原有施工队伍不会再到现场对项目造成不良干扰。如荔新公司在15个晴天无法如期清场撤场的,场地**和公司清场,产生的清场费用由荔新公司承担,场地内的物品视为荔新公司的遗弃物。五、凤和公司已经垫付的水电费30000元,凤和公司已现场提供单据给荔新公司,荔新公司同意支付凤和公司,用于冲抵质保金。六、工人工资保证金694074.9元,荔新公司待项目完成竣工备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凤和公司。七、其他关于项目验收、办理房产证等约定按照原协议约定,继续由荔新公司完成。八、荔新公司应在施工队伍撤场前,将项目有关资料,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图纸、抽检资料复印给凤和公司。其中签名处有***的签名,但没有***的签名。荔新公司对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称删除了“双方确认该结算金额”恰恰证明双方未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凤和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 审理中,荔新公司申请对涉案的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和办公楼附属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荔新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收到预交鉴定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上述鉴定事项的鉴定费,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荔新公司放弃申请对涉案的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和办公楼附属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仅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和公司支付工程款1397692.5元及利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荔新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和公司主张荔新公司向其支付因其逾期竣工的违约金891000元、逾期竣工而造成的损失2348676元、办理房产证事宜的保证金520000元、工人工资保证金694074.9元的诉讼请求,因凤和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所有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690元,由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215元,由广州市凤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