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财保68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省怡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万达广场步行街10单元1402号。
法定代表人:廖桂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才友,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汉众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珠海路煌金城售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9276314X4。
法定代表人:蒋远德。
申请人四川省怡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汉众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四川怡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广汉众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65000元的财产(成都银行华兴支行1001××××3607;广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806××××0158,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001902000000194),并提供了太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怡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广汉众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65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1345元,由申请人四川省怡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全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