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1469号
原告:四川省怡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12号糖酒大楼4层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2597K。
法定代表人:廖桂军,总经理。
被告:重庆远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天龙路8号2幢商业1至商业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733C7U。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原告四川省怡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远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怡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怡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46.33元,减半收取计8773.17元,由原告四川省怡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许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