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3220号
原告:潍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街和平路西200米天坛陶瓷城负一层南区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省怡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12号糖酒大楼4层4-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潍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怡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2022年12月12日原告潍坊***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保全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