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5执2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治元,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64号。
法定代表人罗力。
余治元申请执行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7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3,500元及利息等,执行费402元。
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市九眼桥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4×××42的账户,但该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7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