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尚欧华林家具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5民初5887号之一
原告:成都尚欧华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横三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
法定代表人:罗力,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尚欧华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2020年8月28日,原告成都尚欧华林家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尚欧华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成都尚欧华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