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6民初12572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
负责人:杨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金牛支行”)与被告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芝装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泰银行金牛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美芝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泰银行金牛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民泰银行金牛支行归还暂计至2020年7月23日的借款本息829,073.34元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直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透支利息、罚息、复利等;本案诉讼费用及民泰银行金牛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承担;美芝装饰公司作为担保人对第1至第2项诉讼请求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1日被告美芝装饰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壹万元整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浙民泰商银借字第DK060819000368号),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4月1日,月利率为8.34‰,按季结息。**作为美芝装饰公司的担保人,于2019年9月11日与原告签订了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壹万元整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浙民泰商银高保字第BZ060819000194号),约定了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及保证人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足额发放了贷款191万元人民币,但截止2020年4月1日贷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及担保人**未对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经我行多次催收,截止2020年7月23日借款人尚欠我行贷款本息829,073.34元未偿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我行的合法权益。被告的拖欠行为严重违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约定,损害了原告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本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美芝装饰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信息与营业执照、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借据、欠款欠息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9月11日,美芝装饰公司作为借款人与民泰银行金牛支行签订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浙民泰商银保借字第DK060819000368号),约定由民泰银行金牛支行向借款人发放1,910,000元贷款,借款期限为实际提款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月利率为8.34‰,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提款金额和借款天数按日计息。借款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在每季末月的20日付清利息。约定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正常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同日,**作为保证人(乙方)与民泰银行(甲方)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2019年9月2日至2021年8月7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910,000元的最高本金余额内,甲方依据与美芝装饰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等协议而享有的债权,无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内是否已经到期,也无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前已经产生;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敞口、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及其他应当由债务人承担的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9年9月12日,民泰银行向美芝装饰公司账户发放了贷款1,910,000元。截止到2020年10月12日,被告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765,572.46元,利息91,135.73元(其中罚息88,657.95元,复利2,477.78元);
本院认为,案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全面适当履行义务。民泰银行金牛支行按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美芝装饰公司未按约向民泰银行金牛支行偿还借款利息,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民泰银行金牛支行要求美芝装饰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及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按约履行保证义务,故对民泰银行金牛支行要求**为美芝装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民泰银行金牛支行主张的实现债权费用,民泰银行金牛支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已经产生,故对民泰银行金牛支行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支付归还借款本金765,572.46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10月12日中罚息88,657.95元,复利2,477.78元,并以实际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利率8.34‰加收50%计付利息计付罚息;以借款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8.34‰利率计收复利);
二、**对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对**的追偿权;
三、驳回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5元,由**、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书恒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