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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花水湾温泉第一村有限公司、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157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29执26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四川花水湾温泉第一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29执2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可洪 审判员 且国治 审判员 范小刚
书记员 徐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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