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异31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余治元,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8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6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查余治元申请追加**为(2020)川0105执2227号案件被执行人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余治元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余治元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 祥
审判员 杨 进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