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02民初699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荣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12号庄森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汇兴分理处,营业场所自贡市汇东新区汇兴路纬三段一号。
负责人:***。
原告****被告四川荣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汇兴分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汇兴分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汇兴分理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汇兴分理处的起诉。
审判员*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