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59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敬应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对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钟在洪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杨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