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11120号
原告:四川成长印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望金路**。
法定代表人:马艳,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敬应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成长印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成长印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成长印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陈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