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5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8栋1单元、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义全,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0号。
法定代理人:敬应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北平,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成都安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晋阳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文洪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斌,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逸南,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三局第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安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铁二十三局第四公司在一审中申请追加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锟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予以同意,并向长锟公司发出了参加诉讼通知书。但在一审庭审及判决中,并未将长锟公司列为当事人纳入案件审理,一审遗漏当事人,存在程序错误,应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91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吴爽审判员赵韬
审 判 员 王     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     迪
书 记 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