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4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海,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翔,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0号。
法定代表人:敬应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其安,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5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当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7元。经审查,***仅预交5458元,还需补交5459元。本院依法向***送达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已预交的诉讼费5458元,退还272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晓都
审 判 员 赵云平
审 判 员 史 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辛 田
书 记 员 杨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