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34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新2801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667,400.7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未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上述车辆的相关权证手续(2025年1月31日查封期限届满),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经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自治区作为被执行人案件53件,未结案标的约4,517万余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有案件款,本院依法参与分配,因属轮候分配,该案件债权暂未得到实现。 三、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到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实地走访方式对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场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至2023年2月06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667,400.76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667,400.76元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西 尔 艾 力 买 买 提 审 判 员 胡    建    杰 审 判 员 **热木江阿不都热依木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拜合提亚   尔克热木 书 记 员 陈    蕾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