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11761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新浪微博“招商蛇口”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lN-0328的作品作为文章用图。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九条及其他条款之规定,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被告在其微博置顶博文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公开致歉;3.被告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该地址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属于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