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全影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5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6。
法定代表人:许永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汉族,1974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全影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O-708——O-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上诉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蛇口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全影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全影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91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招商局蛇口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91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楚。1、上诉人在其微博上使用的图片为第三方运维单位采用上诉人与厚璞睿丰(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璞睿丰”)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书》(见证据一),第三方运维公司厚璞睿丰负责“2012-2013年度招商地产官方微博的日常托管维护及2012年致敬招商局140年大型线上活动”;其工作内容之一为“官博内容编辑发布,根据宣传目的调整发布数量”;服务时间为2012年9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北京全影公司起诉上诉人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的时间均为2012年10月19日,该时间为上诉人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厚璞睿丰对其官方微博进行管理、运营的时间段内。因此,该图片是由第三方运维公司厚璞睿丰在网上选取并采用,招商局蛇口公司没有侵犯北京全影公司享有著作权图片的主观故意。2、厚璞睿丰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协议获得使用图片的权限。厚璞睿丰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了《关于全景网天空创意图片库的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见证据二),双方就厚璞睿丰浏览、购买、下载、使用被上诉人网站图片达成了协议。被上诉人授权厚璞睿丰对其网站上的图片享有图片使用权,厚璞睿丰依约向被上诉人缴纳了许可使用费(见证据三)。《战略合作协议》第三条(一)约定“全景视觉不得以合作期限届满为由要求厚璞睿丰删除或撤换或更改已经使用的图片,已下载使用的图片厚璞睿丰具有永久使用权。且下载后的图片,厚璞睿丰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范围内,多次、反复使用”。3、《战略合作协议》特别约定被上诉人北京全影公司不得向上诉人招商局蛇口公司追究法律责任。《战略合作协议》第四条合作条件,约定“此次合作特别约定,乙方保证不得就甲方、甲方合作伙伴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在本协议签署之前使用全景视觉旗下全部图库中的图片行为向甲方、甲方合作伙伴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以任何形式追究法律责任。本协议签署后,招商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官方微博的图片使用行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处理”,被上诉人已在上述协议上签字,其应自觉履行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不得向上诉人追究法律责任,此次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起诉讼,属违约行为。4、上诉人于2016年6月吸收合并原地产控股。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吸收合并登记证明》(见证据四),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经核准吸收合并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存续公司名称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根据厚璞睿丰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相关条款,被上诉人亦不得向上诉人及相关主体以任何形式追究法律责任。二、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属合理使用,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厚璞睿丰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相关条款,上诉人在其新浪微博“招商蛇口”上使用的相关图片均由厚璞睿丰选定并采用,且厚璞睿丰使用该等被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均得到了被上诉人的追认,为合理使用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并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楚,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判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91民初第3575号民事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上诉人北京全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为:1.判令招商局蛇口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北京全影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判令招商局蛇口公司在其微博置顶位置通过博文就侵权事实向北京全影公司公开致歉;3.判令招商局蛇口公司赔偿北京全影公司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登记号为2009-G-022016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载明: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中国)转让,取得了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N》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期限自2007年1月29日起永久转让。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权利进行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权利予以登记。涉案摄影作品系图片库1N中编号为1N-13970,内容为红色中国结的图片。
2015年9月2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9日,北京全影公司通过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子数据保全平台》,对招商局蛇口公司在新浪微博“招商蛇口”上发布的一篇名为《家在情在,我的春节》的文章及配图进行取证保全,并形成电子数据文件。博文内容为“强大的制作班底,跌宕起伏的剧情,实力派电影人的倾情加盟,无怪乎《家在情在,我的重阳节》一亮相,就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据悉,《家在情在,我的中国节》系列微电影之《家在情在,我的春节》也将于近日开机!出品方还将启动“剧本海选和演员招募”活动呢”。博文配图为一张红色中国结的图片。经比对,该图片与著作权登记编号为1N-13970的图片完全一致,且无署名信息。
另查明,招商局蛇口公司系于1992年2月19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城区、园区、社区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等。庭审中,招商局蛇口公司认可使用了涉案图片,该图片仍在招商局蛇口公司微博中,未被删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编号为1N-13970的作品收录于《中国图片库1N》中,北京全影公司提交了《中国图片库1N》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招商局蛇口公司未提出其他相反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全影公司系编号1N-13970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招商局蛇口公司未经北京全影公司许可,擅自在其认证的“招商蛇口”微博账号中使用涉案图片作为微博配图,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图片,且未举证证明其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其行为侵犯了北京全影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招商局蛇口公司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北京全影公司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北京全影公司对招商局蛇口公司侵权行为进行取证的日期是2018年1月9日,该日期可以视为北京全影公司知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北京全影公司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至本案庭审时,招商局蛇口公司微博仍在使用涉案图片,招商局蛇口公司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招商局蛇口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北京全影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招商局蛇口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供其维权费用的支出凭证等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北京全影公司作品的类型与创作难度、招商局蛇口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对图片的具体使用方式、北京全影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招商局蛇口公司向北京全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北京全影公司诉请数额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招商局蛇口公司侵犯北京全影公司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财产权,不属于人身权,一审法院已判决招商局蛇口公司赔偿北京全影公司经济损失,对于北京全影公司要求招商局蛇口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图片编号为1N-13970的摄影作品;二、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000元;三、驳回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招商局蛇口公司提交了如下新证据:
一、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厚璞睿丰(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璞睿丰公司”)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书》。《委托服务合同书》于2015年签订,维护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内容为:招商地产的微博日常托管维护由厚璞睿丰公司承担。厚璞睿丰公司负责官方微博的正常运营;官博内容编辑、发布,按照季度主题设计背景图、焦点图、配图等。
二、厚璞睿丰公司和北京全影公司签订的《关于全景网天空创意图片库的战略合作协议》。协议期限为2016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止。内容为:《关于全景网天空创意图片库的战略合作协议》第3、4条约定了有权使用、永久使用权,并特别提出北京全影公司不能向在本协议签署之前使用其公司旗下全部图库中的图片行为向甲方(厚璞睿丰公司)、甲方合作伙伴(上诉人招商局蛇口公司)及相关主体以任何形式追究法律责任;北京全影公司已在上述协议中签字。
三、民生银行的转账凭证,是许可费收据,证明:厚璞睿丰公司向北京全影公司缴交了许可使用费。
四、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吸收合并登记证明》,证明:招商局蛇口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经核准吸收合并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存续公司的名称是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根据厚璞睿丰公司与北京全影公司签订的《关于全景网天空创意图片库的战略合作协议》相关条款,北京全影公司不得向招商局蛇口公司及相关主体以任何形式追究法律责任。
经查,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其与本案上诉人招商局蛇口公司吸收合并,本案上诉人招商局蛇口公司存续,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另查,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厚璞睿丰公司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乙方厚璞睿丰公司对使用涉案被诉侵权图片的微博“招商地产”进行微博运营托管、官方微博的日常托管维护、官方微博推广发展工作等项目,内容细项包括但不限于官方微博内容的编辑发布,服务期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6年3月22日,厚璞睿丰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全影公司签订《厚璞睿丰与全景视觉关于全景网天空创意图片库的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厚璞睿丰公司)乙(北京全影公司)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在合同期限内,合法使用乙方网站的图片;乙方授予甲方的图片使用权是对特定图片的有限使用权,具体为“乙方授权甲方使用的图片在甲方自有媒体以外,还可以作为甲方代甲方客户运维的各项目自媒体平台、官方网站、内部刊物及各种宣传物料用图”,其中该合同协议记载的甲方运维的合作项目包括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在合作期限内,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使用用途后,乙方不得以合作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甲方删除或撤换或更改已经使用的图片,已下载使用的图片甲方有永久使用权。且下载后的图片,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范围内,多次、反复使用;此次合作特别约定,乙方保证不得就甲方、甲方合作伙伴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在本协议签署之前使用乙方旗下全部图库中的图片行为向甲方、甲方合作伙伴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以任何形式追究法律责任;协议期限为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综合上诉人的主张及其提交的新证据,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招商局蛇口公司使用涉案被控侵权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上诉人招商局蛇口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经查,发布涉案被诉侵权图片的微博“招商蛇口”曾由第三方运维公司厚璞睿丰公司进行运营和管理,而第三方厚璞睿丰公司选取、使用的涉案图案系经过被上诉人北京全影公司合法授权的,其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有权将北京全影公司授权其使用的图片作为代其客户运维的各项目自媒体平台、官方网站、内部刊物及各种宣传物料用图使用。且根据《合作协议》第四条“乙方(被上诉人)保证不得就甲方(厚璞睿丰公司)、甲方合作伙伴招商局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在本协议签署之前使用乙方旗下全部图库中的图片行为向甲方、甲方合作伙伴招商局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以任何形式追究法律责任”的约定,被上诉人北京全影公司已经以书面的方式追认了厚璞睿丰公司的合作伙伴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而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本案上诉人招商局蛇口公司吸收合并,其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即本案上诉人招商局蛇口公司承继。因此,虽然被诉侵权图片上传的时间2012年10月29日,且涉案图片持续使用至今,但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被上诉人北京全影公司已经就上诉人招商局蛇口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进行了事后追认,故上诉人招商局蛇口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定有误,本院依法改判。
综上,上诉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第3575号民事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全影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北京全影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钟  小  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傅德权(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