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悬赏广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0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新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000114606。
法定代表人:孙承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公司”)悬赏广告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上诉请求:依法支持***在一审的所有诉讼请求。
招商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l.招商公司赔偿***30000元整;2.招商公司承担诉讼费。
***获得一等奖后,招商公司“招商蛇口”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要求活动获奖者于8月26日下午18:00前将联系方式发送到公众号后台。8月26日早上7:02,***将本人的上述信息按要求发送。
招商公司提交了丽星邮轮(香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发布的《重要通知》,表示原定2017年8月27日云顶梦号邮轮之旅因台风被迫改为2017年8月28日上午12时出发。
招商公司提交了《星梦邮轮云顶梦号深圳-马尼拉-长滩岛-深圳6天5晚》邮轮行程安排。
另查,2017年8月27日,深圳市气象台于6时50分将全市台风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即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收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当庭提交了其与招商蛇口公众微信号的聊天记录,显示***于2017年8月31日下午询问招商公司为何一直未与其联系,招商公司公众号回答表示:“已在安排中,稍后与您联系。”
***表示,自己的闲暇时间已不能满足招商公司重新安排船期,而且招商公司再安排的船期也并非同样的航程和船只,故不同意招商公司重新安排船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悬赏广告纠纷,招商公司发布的悬赏广告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有效。根据招商公司的中奖规则,***已中一等奖,即2017年8月27日游轮游。***中奖后按招商公司要求发送了联系方式,但原定启航当天由于台风即不可抗力原因邮轮停航。
关于此后的协商,***、招商公司未能达成一致;在招商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可向***重新安排相同船只和航程的情况下,***认为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要求招商公司以货币形式赔偿损失以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招商公司承诺的奖品系“价值万元邮轮豪华游”,故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支持***要求招商公司赔偿相应货币价值1万元;***关于其他赔偿部分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一、招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悬赏广告的货币价值1万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一审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负担183.33元,由招商公司负担91.67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悬赏广告纠纷。招商公司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予以奖励,***完成了该特定行为,双方依法成立悬赏广告契约关系。招商公司依约应向***交付一等奖奖品(“价值万元邮轮豪华游”,8月27日云顶梦号华南地区首个5晚6天菲律宾航线),***中奖后按招商公司要求发送了联系方式,但招商公司却未直接交付奖品相关凭据或通知办理相关手续,航行日期推迟亦未另行通知,导致***获得特定悬赏的合同目的落空。招商公司作为悬赏人违反了其应负的通知及交付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招商公司已明示一等奖奖品“价值万元”,该悬赏属于***依约应得的对价,一审法院按货币价值一万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但招商公司的违约行为同时给***造成了其他如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一审法院完全未予支持存在不当,本院酌情确定招商公司再赔偿一万元以补偿***该部分的损失。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招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部分不当,本院相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17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17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2万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负担91元,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4元,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预缴的上诉费300元,由***负担150元,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上诉费50元,由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  思  罕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尹琳(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