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75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
委托代理人***,系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
被执行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组织机构代码10001146-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04894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2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04894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陈亮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