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兴油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民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恒鹏花园1幢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江,重庆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四川新兴油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顺朝,云南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刘东,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新兴油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晓玲
审判员  张建红
审判员  赵艳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丹
书记员邓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