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兴油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新兴油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22民初1526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廷善,云南善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四川新兴油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
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廉,云南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新兴油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明珠
审 判 员  杨彦安
人民陪审员  徐连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骏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