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21执保72号
申请人:***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尧北路历山小区1幢5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汇辽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东流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余战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汇辽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汇辽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0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600000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