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保432号
申请人:成都市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北干道。
法定代表人:曾维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年富、何丽芳,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市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7000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六里桥支行,账号:11×××13)。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