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303民初973号
原告:内蒙古中云盛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曙光北路众创大厦.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中云盛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榕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中云盛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中云盛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