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9688)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3631号
原告:上海博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纯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梅花,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男,女,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女,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征华。
原告上海博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博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博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上海博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小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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